法律依據:地下水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汙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地下水的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控制、汙染防治和監督管理。_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條地下水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和系統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國務院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工作,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控制開采量、防止汙染等措施,保持合理的地下水位,保護地下水質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壹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調查和監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