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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頭給燈尾讓路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燈座讓燈尾的意思是,車輛通過有紅綠燈的路口時,應當避讓其他方向上壹輪紅綠燈中已進入路口但未離開的車輛。“燈頭”是第壹輛可以通過的車,“燈尾”原則上是最後壹輪信號燈進入路口的最後壹輛車。同理,行人過人行橫道也要適用“燈頭讓燈尾”的原則。只要行人在綠燈時進入路口,即使綠燈變紅,行人仍有優先通行權,其他車輛應讓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行駛,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車輛先行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不得打斷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較少的路段、交叉路口停車時,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停車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聽從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如無交通信號或管理人員,應減速行駛或確認安全後停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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