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2.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所得。納稅人申報的住房交易價格無正常理由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有關資料核定轉讓收入,但各項稅收的計稅依據必須保持壹致。3.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以轉讓住房所得計算的。納稅人可憑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從其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及相關合理費用。4.過戶過程中繳納的稅費是指納稅人在轉讓房屋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5.合理費用指統壹稅務發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按規定由納稅人實際繳納。6.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證明,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1%-3%的幅度內核定征收。7.對個人轉讓自有住房五年以上且為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以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後,按20%的稅率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性: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