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權利人認為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行為對患者的生命、健康和身體造成不當損害,請求醫療機構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和其他由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 (壹)醫療行為中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在計劃生育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害,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三)因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醫療設備和醫療器械存在質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四)因輸血感染病毒造成人身傷害後果的;(五)其他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常規,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