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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主債權的轉讓。

1,張三有壹套房。張三因為資金需要,把房子抵押給了銀行,拿到貸款後賣給了李四。

上述案例中,張三的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抵押權主債權的轉移。

2.張三有壹輛汽車。張三因為資金需要,把車抵押給了銀行,然後賣給了李四。

如果張三辦理了抵押登記,那麽銀行可以打李四。本案中,李四可能是善意第三人。這裏有兩件事妳需要明白。首先是良好的判斷力。判決依據是張四簽訂購車合同時,李四是否知道該車已經抵押。知道的是惡意,不知道的是善意。(此處為司法考試考點)第二是對抗就是理解。即銀行可以對李四說:“張三已經把車抵押給我了,我有車管所的抵押登記為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1條第二款規定,妳只能代替張三清償債務後才能購買這輛車。妳明白嗎?”(註意這也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點)

如果沒有註冊,銀行就不能說上面的話,就是銀行打不過李四。因為李四是善意第三人,李四此時可以很自豪地對銀行說:“妳是不是苦於沒有學法律?”!根據合同法,這是正常交易,法院不會支持妳的!"

上述情況也適用於浮動抵押。

附:物權法

第191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提前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存。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和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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