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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留置權順序

抵押、質押、留置的順序為留置、質押、抵押。抵押、質押和留置權的區別如下:

1,成立條件不同,根據雙方約定成立,而留置權是法律直接規定的;

2.占有的條件不同。雖然兩者都是以抵押物的占有和轉讓為前提,但質押物在設定時即轉移為占有,事先不存在抵押物與債權的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15條。

同壹財產同時設立抵押權和質權的,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

第416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但留置權人除外。

第417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的新增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應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處置。但是,抵押權人沒有優先獲得新建築物收益的權利。

抵押條件是什麽?

1.抵押必須有效存在。抵押無效或已被撤銷的,不能變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尚未得到清償。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仍未得到清償,說明債務人未按時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否遲延履行或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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