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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50-60年代種族歧視兩例。

“我夢想有壹天,我的四個孩子將生活在壹個家庭裏。

不是因為他們的膚色,而是因為他們的內在性格。"

-馬丁·路德·金博士

1963年8月在華盛頓遊行集會上的演講

20世紀50年代中期,美國最高法院開始嚴格審查以種族、膚色和祖籍為由進行歧視的法律,並禁止政府系統中幾乎所有形式的種族歧視。

國會也開始制定法律,禁止在投票、就業、公共設施、住房和聯邦資助的項目等公共和私人活動中的種族歧視。後來,最高法院也仔細審查了那些基於性別的法律,而國會不僅禁止各個領域的性別歧視,還禁止基於殘疾的不平等待遇。

關於擴大平等概念的爭論是美國歷史上最痛苦但最深刻的壹段經歷。也許,除了最同質的社會,公平對待少數民族是壹個國家面臨的最根本、最困難的責任之壹。壹個社會不可能對每個人都壹視同仁。政府經常不得不做出法律上的區分,將人們分成不同的群體。壹個群體的人比另壹個群體的人受到或多或少的優待。稅率根據收入水平不同而不同,人們必須達到投票或獲得駕照的基本年齡。這些都是這類法律法規的常見例子。只要是為了正當的、重要的社會利益,這種分類就被認為是合理的,有理由期待公民遵守。

美國1960年代的民權運動和80、90年代的“多元文化運動”的背景、內容、影響和尷尬處境,並指出多元文化運動不是壹段孤立的歷史,而是美國尋求民族認同的心理過程的壹部分。美國是壹個先來後到的民族,從民族到種族再到文化,美國構建民族的基礎是壹點壹點擴大的。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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