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條件是我因不可歸責於我的原因未參加訴訟。
2.實質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是錯誤的。
3.結果狀況是民事權益受損。也就是說,如果出現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可以主張撤銷權利。
第三人撤銷訴訟的範圍:
有權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限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未參加原審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審查,第三人撤銷訴訟的原告不屬於指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駁回起訴。
經審查,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因第三人的原因未能參加原審判程序的,裁定駁回起訴。這裏的“六個月”在性質上屬於法定不可變更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第三人在期限內提起撤銷訴訟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人在法定追訴期限內通過提起其他普通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再審等其他方式尋求救濟的,追訴期限不得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第三人提交相應證據證明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限。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法律侵犯的“民事權益”通常是指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股權等。
多數人認為,以金錢債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撤銷之訴的,壹般裁定駁回起訴,但原訴訟當事人利用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使擁有金錢債權的第三人無法行使撤銷權的除外。
之所以會出現第三人撤銷案件,是因為在壹個終審判決的基礎上,第三人有獨立的權利請求撤銷判決,影響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是基於終審判決的案件而產生的新的訴訟案件。
如果案件根本沒有經過審查,第三人撤訴就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