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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廠十五條禁令

法理分析:電廠15條禁令:1,嚴禁違章指揮;2禁止無票經營;3嚴禁擅自擴大工作範圍或改變安全措施;嚴禁4 .安全措施不落實;5.嚴禁非工人階級成員參與作業;6嚴禁監控不到位;7禁止酒後工作;8.不按規定系安全帶,禁止高空作業;9.不按規定戴安全帽,禁止進入生產現場;10禁止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11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特種設備;12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13不合格腳手架嚴禁使用;14禁止工程隊外包包代管;15生產現場嚴禁吸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三條電力工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和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行業投資應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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