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維護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和其他主管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