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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管轄權

法律解析:行政執法管轄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系統內不同類型、層級、地域之間行政執法權限和責任範圍的劃分。壹般分為三類:職能管轄、屬地管轄和等級管轄。職能管轄通常是指不同類型的行政執法機關之間行政執法權限和責任範圍的劃分。屬地管轄通常是指不同地區行政執法機關之間行政執法權限和責任的劃分。分級管轄通常是指不同層級的行政機關之間行政執法權限和責任的劃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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