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話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有壹個前提,錄音必須合法。如果錄音是違法的,或者未經他人同意侵犯了權益,就是違法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法官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開庭前的準備階段或者在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作證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約定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許可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提供的書面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和要求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不需要告知證人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二、構成證據的必要條件是什麽?
1.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然是客觀存在的;
2.證據的關聯性,民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