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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後法國現代法制建設的特點

法律分析:18世紀法國部分地區資本主義相當發達,出現了許多資本主義手工業作坊。個體企業雇傭了數千名工人,擁有先進的設備。強大的金融資本。資產階級在經濟上已成為最富有的階級,但在政治上仍處於無能為力的地位。絕大多數農村地區保留著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嚴格的封建等級制度。由天主教牧師組成的第壹階級和由貴族組成的第二階級是占統治地位的特權階級。資產階級、農民和城市平民構成第三階級,處於統治地位。特權階層的最高代表是國王路易十六。18年末,第三階級與特權階級的矛盾越來越嚴重。特權階級頑固地維護其特權地位。第三層次,農民和城市平民是基本群眾,是後期革命的主力軍。資產階級憑借其經濟實力、政治才能和文化知識處於領先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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