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壹條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壹條,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和個人已建和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和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辦公室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相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員,群眾護線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線路保護的組織形式、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並勸其改正,責令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礙,責令其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者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