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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關於退換貨的規定

法律解析: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制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網上下載或者拆封的商品、交付的報刊等四種商品除外。《辦法》規定,除這四類商品外,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其他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商品;(2)新鮮易腐;(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4)報刊投遞。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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