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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經營者未取得行政許可銷售如何處罰?

法律解析: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規定,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商品和服務的,應當依照電子商務法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等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進行交易活動提供網上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二十五條?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相關電子商務數據和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的安全,對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除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服務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按照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支付結算、配送等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用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規範的合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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