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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報廢年限國家標準

15.

如果建築只設計壹部電梯(無備用電梯),使用時間將達到15年;有備用梯子已經達到18年,必須報廢。我國法律對電梯的使用壽命沒有特別的規定。但要求電梯使用單位定期維護保養,並每年定期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生產許可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報廢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法律依據:

《住宅電梯使用壽命規定》第壹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電梯應當報廢:

(1)如果建築物只設計壹部電梯(無備用電梯),使用時間將達到15年;有備用梯達到18年;

(二)屬於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已明令停產,且經營時間已超過15年的;

(3)主機及其他主要附件磨損嚴重。Z設備大修三次以上,重新維修項目投資費用超過設備折舊殘值;

第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住宅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或者北京市房屋設備檢驗檢測院、國家電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申請鑒定,確定是否需要報廢。

(1)產品質量或安裝質量存在嚴重缺陷。

(二)因建築結構損壞或者電梯發生嚴重事故,造成電梯設備嚴重損壞的。

(三)建築物已經嚴重傾斜或者下沈,導致電梯運行方向和垂直傾斜度大於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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