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困電梯超過30分鐘,被困者有人身傷害,可以向物業公司要求賠償,比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壹般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二)壓力容器、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超過2小時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斷裂或者起重機構墜落;
(五)客運索道在高空停留時間大於3.5小時小於12小時;
(六)大型遊樂設施在高空停留時間大於1小時小於12小時。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壹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