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法角度看,電信金融詐騙、盜竊案件中,電信運營商和銀行本身以及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詐騙或盜竊的主觀故意和共犯,也沒有實際實施詐騙或盜竊。因此,電信運營商和銀行不構成電信金融詐騙和盜竊犯罪,不需要對其承擔刑事責任。
但從民法的角度來看,電信運營商和銀行相對於購買和使用其服務的個人來說,具有很大的優勢。他們必須確保他們提供的服務沒有缺陷和漏洞,並有良好的安全和監督水平,不能將這壹責任交給脆弱的個人。
如果電信運營商實際上為詐騙、盜竊提供了媒介平臺,並且由於其提供的來電、短信號碼顯示等增值服務存在缺陷,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偽造虛假信息欺騙受害人。因此,電信運營商存在較大過錯,受害人可以侵權為由要求賠償民事損失。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通過銀行自身系統或服務的漏洞,騙取或竊取受害人的財物,而是偽造虛假的銀行頁面、鏈接等。,因此,僅從民法角度來看,銀行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