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子方式送達法律文書。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受送達人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予以確認。壹旦受送達人同意以電子送達方式接收訴訟文書,並提供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表示接受,法院將以訴訟文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即表示送達已經完成,相應的送達效力已經發生。只要收到判決書,不管是紙質版還是電子版,對方在上訴期內沒有上訴,判決就生效。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七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六條,修改為:“受送達人或者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在訴訟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留在送達人處。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付。”增加壹條,作為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