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承認可靠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專屬於電子簽名人;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都可以被發現。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認數據電文可以作為書面合同的法律載體。
第十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第十壹條:書面形式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內容的形式。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承認電子數據作為壹種法律證據的法律地位。
第壹百壹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和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