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具有法律權威,其簽發必須是公文,必須是法律作者。黨政機關的公文,任何單位和組織都不能隨意使用。妳必須有合法的資格來撰寫和發表官方文件。而且在流行的黨政公文文體中,法律作者資格並不固定,不同文體對法律資格的限制也不同。官方文件有合法作者。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隨意制作和分發公文,但都是由合法作者制作和發布的。所以,選D,法律作者。
擴展數據:
公文中的註意事項:
1,要根據寫作意圖和寫作關系,選擇正確的語言,區分上層語言、下層語言和平行語言,也要確定同壹方向的合適語言。例如,上文中的請示不應與報告混淆。
2、不能越級,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的,應當抄報被越級的上級機關。“請示”應該是壹篇文章的事;壹般只寫壹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抄送其他機關的,應當抄送,但不得同時抄送下級機關。
3、除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批示”不得直接發給領導個人。
4.向下級機關報送的重要文件,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5、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沒有達成壹致意見,不得自行向下行文。擅自書寫文字的,上級機關有權責令其改正或撤銷。
百度百科-法律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