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領導幹部除直接責任外,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
(二)主持有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經多數人同意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因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處分條例》第37條區分了處分責任人;
(壹)直接責任人,是指黨員領導幹部或黨員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後果起決定性作用。
(二)主要領導是黨員領導幹部,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直接負責的職責,並對造成的損失或後果負直接責任。
(三)重要領導,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其分管或參與決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
本條例所稱領導人包括主要領導人和重要領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