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現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遷出證明。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2.辦理移民手續。公民遷居,應當自到達之日起,城市3日內,農村65,438+00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並交驗遷入證明。
3.不同的省和地區對戶口登記的程序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如果不知道如何在戶口遷移,也可以咨詢當地公安戶口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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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