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某融資租賃公司與A於2018 11網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國內融資租賃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汽車交付義務,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合同已履行,故其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點評:本案中,雙方采用了我平臺的電子合同,並在網上簽訂。法院認為,該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作為有效合同,雙方都應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
但國內融資租賃公司沒有提供車輛交付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的法律關系實際上是借貸關系。
從案例數據和敗訴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國家鼓勵企業數字化建設和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融資租賃行業的線上業務將很快成為未來的壹種趨勢。
在線業務發展在為融資租賃公司降本增效的同時,由於電子數據的無形性和易篡改性,也給企業帶來了壹些新的風險控制管理挑戰。利用互聯網技術解決融資租賃糾紛逐漸成為行業內部業務風險控制的主流選擇,市場上壹些廠商也為企業提供了很好的解決方案。
以我平臺的電子合同服務為例,通過CA證書、時間戳、非對稱加密算法等技術,電子簽名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關於可靠電子簽名的規定,可以取得與手寫簽名、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為企業降本增效的同時,保證了電子簽名過程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