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第14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第13條規定,電子簽名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被視為可靠: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專屬於電子簽名人;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可以發現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結合《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我們認為有效的電子合同應符合以下條件:
1,原始數據電文,能夠可靠地保持內容完整和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原始形式和文件保存要求;
2.電子簽名,能夠識別簽名人和簽名時間,防止篡改,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的要求;
3.身份已由第三方有效認證,並符合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
制作印章需要經過規定的程序。私自刻制公章是違法的,刻制的印章沒有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實際上是壹種新的合同形式,所以除了遵守合同法的規定外,還應適用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但由於普通個人或企業用戶實現上述條件的流程復雜、成本高,違背了電子簽章提速降費的初衷,因此可通過選擇可靠的第三方電子印章服務商實現印章的電子化使用和管理;將電子印章功能與企業內部管理系統集成,或者直接利用第三方雲平臺,可以快速實現電子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