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章、簽名還是電子簽名主要看合同約定。如果合同中生效條款明確寫明需要手寫簽名才能生效,那麽電子蓋章也沒用。有約定的,或者沒有約定的,《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可靠: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專屬於電子簽名人;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都可以被發現。
總而言之,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征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準確,並保證電子簽名的依賴方能夠確認或者理解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所包含的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電子簽名人知道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並停止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