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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有什麽特點?

(1)開放系統。即在結構上保持開放的架構;為將來不斷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保留必要的接口,這樣法律就容易修改和更新。這種開放的架構是貿易法委員會為電子商務立法做出巨大貢獻的創舉,這是由電子商務的動態性和復雜性以及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多樣性所決定的。壹方面,由於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需要在較短的時間內對法律進行必要的調整和修改,在電子商務立法的結構設計中應考慮這壹需求;另壹方面,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涉及面廣,很難完全包含在壹部法律中,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找到成熟的解決方案。但是,與此同時,立法的緊迫性非常強烈。因此,采用這樣壹種開放的結構,並使其中的壹些成熟起來,既能保證虛擬世界在時間上有壹個有利的法律武器,又能保證法律有“與時俱進”的能力。比如在《示範法》中,其分則只有第壹章,與總則中的三章形成鮮明對比,之所以這樣設計,是為了給以後的增補和修改留有余地。《示範法》的這壹做法對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尤其是在采用以電子簽名為主的電子商務基本法的情況下,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2)網絡系統。即以規範數據電文的示範法為核心,使之與此前頒布的電子資金傳輸法和此後頒布的電子簽名統壹規則形成有機整體,形成壹個網狀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從不同層面和角度規範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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