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單位或者職工對仲裁裁決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事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單位逾期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需再次提起訴訟(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十二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