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保存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由電子數據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壹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或者其他可以顯示和識別的輸出介質的印刷副本,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時,應當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復印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過程。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