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其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壹)脅迫或者欺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輟學或者輟學的。(二)非法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四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和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