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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孕婦享受的政策

法律分析

1.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履行期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分娩後壹年,除非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2.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3、應給予日休息1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如果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和單位批準,我可以請2個半月的產前假。4.已婚和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5.如果是產假,當然是三個月,按照基本工資計算。計件工資是根據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病假情況下,月工資工人全部以本人月工資為基數,計件工資工人全部以本人近三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但是,所有工人的工資都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低於此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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