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租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支付租金。
3.租賃期滿,出租人如需續租,在同等條件下出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必須在租賃期滿前兩個月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
4.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1)。如果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租金,則超過未確定日。
(2)租賃期內,未經出租方書面批準或同意,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用途,經出租方書面通知後,在限定時間內仍未修復的。
(3)在租賃期內,未經出租方書面批準或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或轉讓。
5.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雙方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出租人與出租人經協商壹致,同意以書面形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損壞,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3)租賃期間,出租人租賃的門面被征收、征用或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