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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選舉資格

法律分析:村民委員會選舉,有半數以上的村民登記參加選舉,選舉有效;候選人必須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半數以上的選票才能當選。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再進行選舉的,第壹次投票未當選的候選人得票多的當選,得票多的當選,但獲得的票數不得少於投票總數的三分之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下列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具有戶籍並居住在本村的村民;戶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願意參加選舉的村民;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的公民,申請參加選舉,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參加選舉。已經在戶籍所在地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在其他地方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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