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下列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具有戶籍並居住在本村的村民;戶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願意參加選舉的村民;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的公民,申請參加選舉,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參加選舉。已經在戶籍所在地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在其他地方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