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許可證不是行政強制措施,而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的調查過程中使用。吊銷許可證是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處罰,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之壹。因此,吊銷許可證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 (壹)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和匯款;(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四)排除障礙,恢復原狀;(五)為表演而表演;(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2021年7月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