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設有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正部級)。該機構是國務院直屬的事業單位,履行國家授權的電力監管職責。按照垂直管理體制,電監會向地區電網公司電力調度交易中心派出代表機構。
第二十四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公平競爭;根據市場情況,向政府價格部門提出調整電價的建議;監督檢查電力企業的生產質量標準,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處理電力市場糾紛;負責監督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電力、電價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行政規章應當及時制定和修訂。盡快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電力市場監管措施和發電排放環保折扣標準,並與競價上網同步實施。
第二十九條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完善政府宏觀調控,改革電力項目審批方式,加強電力市場監管,在國家中長期規劃指導下做好電力建設項目前期儲備工作。
第三十條進壹步豐富和完善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自律、協調、監督和服務職能,充分發揮其在政府、社會和電力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根據政府授權,履行電力行業信息資料統計和分析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