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傳染病防治工作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報告職責的;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政府主要領導及其衛生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共衛生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