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返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取樣的,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