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壹條仍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根據客戶身份對同壹客戶在本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管理,並按照以下要求對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分類:
客戶身份基礎信息的外部驗證渠道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部門數據庫、商業銀行信息系統、商業數據庫等。其中,商業銀行核實的個人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應為壹類銀行賬戶或信用卡。
擴展數據: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上支付業務相關要求的規定:
1.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準備金制度和交易賠償制度,對因客戶原因造成的無法有效證明的資金損失,先行全額賠付,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2.支付機構應當在每年6月365438+10月31日前,在網站上公布上壹年度的風險事件、客戶風險損失及賠償情況。
3.支付機構應當禁止特約商戶通過協議存儲客戶銀行卡的軌跡信息或者芯片信息、驗證碼、有效期、密碼等敏感信息,並采取定期檢查、技術監控等必要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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