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違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3.2003年4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存款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獲取銀行信貸。
4.處理和處罰的依據
2003年4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出租或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存款人有上述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商業存款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至五項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存款人有前款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