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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試述領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領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如下:

1.領海是國家主權在國家沿海或內水控制和管轄下的具有壹定寬度的海域。沿海國家的領土主權受到外國船只無害通過權的限制。解釋元損害通行權的含義;沿海國家對遠海經過的商船上的犯罪行為不行使管轄權,但也有例外。列出四個例外。

2.領海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由國家主權管轄。國家對領海的主權是領海主權。根據國際法,這壹主權延伸至領海的領空、海床和底土。沿海國在領海內享有最高的領土權,領海內的壹切都在沿海國的管轄之下。沿海國家享有開發和利用領海內所有資源的專屬權利;沿海國家享有沿海航運的專屬權利,沿海國家有權制定和頒布關於領海的法律法規。

12海裏領海制度

12海裏領海這是聯合國規定的每個沿海國家的領海範圍,屬於領土主權。另外,每個沿海國都有200海裏的管轄權,但沒有領土權,即屬於專屬經濟區,可以管轄。領海以外12海裏,即領海基線以外24海裏與領海之間,稱為毗連海域。

在這壹區域,沿海國家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和反走私法律。專屬經濟區在200海裏以內。專屬經濟區是指從領海基線算起不應超過200海裏和370.4公裏的海域,但離另壹國較近的點除外。這個概念最初源於漁權之爭。1945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采的逐漸盛行,專屬經濟區的引入更加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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