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員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中負責調解民間糾紛的人員,包括調解委員會成員和調解小組調解員。
調解員的主要工作是:
1,負責受理和調解轄區內的民事糾紛;
2、負責轄區內民間矛盾糾紛的調查,掌握社會動態,提出矛盾糾紛的處理意見;
3.對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糾紛的發展情況,及時向街道黨工委和街道辦事處報告,並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和惡化;
4.協調配合處理跨地區矛盾糾紛的調處;
5、通過調解矛盾糾紛,開展法制教育和法制宣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壹條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具有壹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第十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壹)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建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功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工會會員或者雙方推薦的人員擔任。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耐心引導並幫助其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