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想結婚的男女,只要雙方完全自願,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就可以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不需要辦理訂婚手續,法律也沒有規定訂婚是結婚的必經程序。至於是否有必要訂婚,那純粹是男女雙方的事,如果男女雙方都是以戀愛作為訂婚的話;自願參與是完全可能的。然而,父母或其他人不能安排訂婚。訂婚後,如果壹方不想結婚,想解除婚約,只要告訴對方就行,不需要征得對方同意,也不需要通過法院或其他機關解決。任何壹方都不能以訂婚為由強迫對方和自己結婚。因為解除這種婚約不同於正式結婚後通過法律程序提出離婚。法律既不要求這種手續,也不保護它們。因此,該婚約不具有法律效力。雖然訂婚不是《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必經程序,但青年男女在決定訂婚時,應采取認真慎重的態度,考慮成熟與否。有些人把訂婚當兒戲,采取輕率的態度,這是不道德的。有些人把結婚登記當成訂婚,這是壹種誤解。如果登記後領了結婚證,即使不同居,也已經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了。如果要解除這段關系,必須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