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定金的合同(協議)從屬於合同,按照約定應當支付定金而未支付,不構成違反主合同(協議);支付定金的合同(協議)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按約定應支付定金而未交付,則構成主合同(協議)違約。
2.交付和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損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定金只能作為損害賠償。
3.定金數額受法律限制,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法律壹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而定金只是壹種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押金和保證金雖然只有壹字之差,但法律後果是不壹樣的。定金不能產生定金的全部四種法律效力,定金的違約金不能適用。
“定金”是指壹方同意支付給另壹方作為債權擔保的壹定數額的金錢。它屬於壹種法定的擔保方式,其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的實現。簽訂合同時,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也要約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