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和“訂購”的含義是經過討論確立的。在“簽訂”、“設定”的諸多含義中,相關含義還有“同意”的意思,即通過協商使之明確。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於壹個合同或條約,用“sign”或“sign”似乎是恰當的,而且兩者都是“sign”即sign——簽字即生效,程序和效果是壹樣的。所以兩者的選擇似乎是壹個習慣和標準用法的問題。但從法律上來說,應該是簽,而不是不簽。法律術語是嚴格的,不能亂用替代品,會導致歧義。所以,是簽合同,不是不簽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