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並發送短信通知對方不予回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並發送短信通知對方不予回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單方解除合同,發短信通知對方不回復的權利,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符合下列條件的,發生法律效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圖是真實的;

3.通知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

4.通知的形式符合法定條件;

5.其他合法有效的條件。合同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本合同於通知到達對方時依法終止,通知不限於書面形式。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

3.商業信譽的損失;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28條

當事人依照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其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債務,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 上一篇:遊戲中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
  • 下一篇:逾期賬戶多長時間可以停付?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