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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近親結婚的?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我國禁止結婚的血親範圍可分為兩類:(1)真血親。父母和孩子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是指曾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孫、曾孫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侄輩、姑侄輩、叔侄輩、經侄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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