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條款如下:
(1)是否訂立定金條款由雙方約定;
(2)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形應在定金條款中註明;
(3)雖然已經訂立定金合同,但消費者在支付定金之前,應當充分了解自己的履約能力。如果他們可能無法履行合同,就不要交定金,因為交了定金合同才生效;
(4)區分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二,定金條款有哪些法律效力?
定金條款的法律效力如下:
1.定金是壹種擔保方式,所以“定金”這個詞有法律意義。千萬不要誤寫成“存款”。這個“保證金”是預付款的性質,不能起到擔保作用;
2.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保證金不能超過法定比例;
4.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定金條款,又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比如約定“壹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