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允許委托。機關或者單位經授權確定密級後,不得將授權的密級權再次授予其他機關或者單位。秘密授權與其他行政授權行為壹樣,必須遵循“壹次性授權原則”,受權機關或單位不得再次委托;
2.保密授權不得超出主管的工作範圍。秘密授權機關只能在其主管業務和職能範圍內作出秘密授權決定,不能對不屬於其主管業務範圍或者本行政區域範圍的事項作出秘密授權決定;
3.保密授權不得超越保密權限。秘密授權機關只能在法定的秘密授權權限內進行授權,秘密授權不得超越本機關的秘密授權權限。
法律依據
國家秘密密級管理暫行規定
第七條。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其主管的工作範圍內,作出授予絕密、機密、秘密級國家秘密密級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業務主管範圍內或者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事項作出授予保密權利的決定。設區的市級機關和自治州級機關可以在業務主管範圍內或者在本行政區域內,決定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秘密授權不得超越被授權機關的秘密授權權限。被授權的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再次授權。第九條無權保密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或者有權保密但經常超越保密權限產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授權保密。
機關、單位申請涉密信息授權時,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報送其上級機關。
機關、單位申請保密授權時,應當書面說明保密權限、事項範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的依據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