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承包商應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完成主要工作。承包人將其承擔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的,應當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方同意,定作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可以將其承包的輔助工作委托給第三方。承包人將其承包的輔助工作委托給第三人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承包人提供材料的,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選擇材料,並接受定作人的檢驗。承包人提供原材料的,應當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原材料的質量標準。承包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選擇原材料,並接受定作方的檢驗。承包方隱瞞原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原料,影響農作物質量的,定作方有權要求返工、修理、降價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中,定制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1,及時接受工作成果;
2.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報酬;
3、配合並協助承包商完成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86條* * * *與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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